为扎实推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指导各地精准严格执法,有效防控重大宁静危害,应急治理部近日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宁静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宁静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1.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卖力人未履行法定宁静生产治理职责(包括主要卖力人不明确导致主要卖力人法定宁静生产治理职责不落实的)。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纪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包括主要卖力人未进行宁静危害允许通告,或者允许通告与现场情况不相切合、虚假允许等相关情形)。
3.未按划定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包括管件)按期进行检查、检测。
4.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设备、管线及管件爆发泄漏,未妥善处理仍继续运行,或者打卡子带病运行、未接纳有效步伐彻底消除隐患。
5.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贮存设施的宁静联锁摘除未履行手续,或者未实时恢复。
6.未落实变换治理制度(包括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贮存设施,主要卖力人、原料、工艺路线、产品、要害设备方面爆发的变革未纳入变换治理,或者在变换时未进行宁静危害剖析等相关情形)。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宁静设施设计审查或者未凭据批准的宁静设施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未经宁静条件审查。
8.油气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未构建或者未有效运行的。
10.未建立并落实宁静生产责任制(包括未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卖力人、技术卖力人、操作卖力人的宁静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等相关情形)。
11.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效;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宁静仪表系统。
1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13.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企业,未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宁静危害评估,未对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品进行热稳定性测试,或者未落实评估建议。
14.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贮存设施的企业,主要卖力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宁静的卖力人及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宁静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等相关情形)。
1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货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
1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及格。
17.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
18.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贮存设施外部宁静防护距离不切合国家标准要求。
19.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效,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20.爆炸危险场合未按国家标准装置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1.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合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投用或处于非正常状态,长时间报警未处理。
22.未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治理制度;特殊作业未履行许可手续;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未按划定进行气体剖析,作业历程无人监护。
2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贮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贮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4.企业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危害监测预警系统现场感知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未正常运转。
25.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未依法治理危险化学品挂号,未按划定治理挂号变换手续等。
2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规范使用“一书一签”通报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情况。
27.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对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
2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开展“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准时间、定步伐,限期完成),或者未落拭魅整改“三查四定”发明的问题即开展试生产。
29.涉及硝化反应的装置(厂房)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凌驾3人。
30.硝酸贮存方法、要领以及贮存数量不切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划定(包括未凭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贮存设施危害基准》(GB 36894)等标准要求确定硝酸铵最大贮存量。硝酸铵库房间距缺乏50米;固体硝酸铵货仓周边5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贮存设施。散装贮存和露天存放固体硝酸铵等相关情形)。
31.液氯贮存区未设置密闭厂房和自动吸收系统的。
32.未建立并落实异常工况宁静处理治理制度;异常工况现场处理时,同一部位进行交叉作业;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处理危险区域;同一装置区内现场处理保存人员聚集。
来源:安徽省应急治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