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
征求《煤矿整体托管治理步伐(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9﹞4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宁静监管部分、煤炭行业治理部分,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司法部直属煤矿治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承包托管事情,明确各方宁静职责,强化宁静治理,防备和停止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煤矿整体托管治理步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于4月2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响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通信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宁静里北街21号(100713);
联系人:栾龙龙、郝晓辉;
联系电话:010-64464787、64464662、64464294(传真);
电子邮箱:haoxh@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矿整体托管治理步伐(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附件
煤矿整体托管治理步伐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托管事情,防备和停止煤矿重特大事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宁静事故的特别划定》等执规律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煤矿托管必须接纳整体托管方法。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生产系统(包括为生产直接效劳的地面生产系统)和所有生产建设运动。
第三条 托管煤矿必须是正当生产、建设煤矿。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正当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 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建设专业运营治理经验的单位。
(二)具有法人资格,宁静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当有效。
(三)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庞大和极庞大、攻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必须为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宁静治理经验和业绩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
第五条 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卖力人)为托管煤矿宁静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要深入井下检查。委托方必须包管宁静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对承托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承包给第三方。
第六条 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宁静生产治理责任,全面卖力生产、宁静、技术等各项事情,严禁将托管煤矿分包、转包,严禁将采掘事情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承托方上级企业要把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宁静治理体系,对托管煤矿进行宁静治理,担负相应的宁静责任。
第七条 委托方和承托方要依据国家相关执规律则签订托管条约(协议),明确托管的方法、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宁静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勉励签订恒久条约(协议),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托管价格测算,要以托管煤矿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富足完备作为前提条件。采掘设备原则上由委托方提供。
委托方需将托管条约(协议),按属地监管职责报送相关煤矿宁静监管部分,同时报送煤炭行业治理部分、驻地煤矿宁静监察机构。
第八条 委托方必须向承托方进行宁静生产技术交底,提供托管煤矿种种图纸、周边煤矿开采情况、资源储量、隐蔽致灾因素、重大危害点、采掘运输设备等原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卖力,资料交接后双方签字存档。
第九条 承托方凭据执规律则划定,组建宁静生产治理机构,配备宁静治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宁静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灾害严重矿井专门机构和步队等全部为承托方人员,其中“五职矿长”、科室卖力人员应有本岗位事情经验,或具有在下一职级任职3年以上事情经历。为托管煤矿组建的宁静生产治理团队不得再兼管其他煤矿。
第十条 承托方井下施工步队应为整建制调动,如需重新组建的,自有员工占比不得低于70%。使用承托方上级企业的其他步队或托管煤矿原有施工步队的,必须转隶纳入承托方统一治理,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十一条 托管煤矿开工前,承托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及格,包管从业人员了解掌握托管煤矿宁静生产条件、危害灾害、避灾路线等内容。
第十二条 委托方和承托方签订条约(协议)后,双方配合排查治理隐患,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由委托方卖力,对停工停产时间长的煤矿,严格凭据煤矿复工复产相关划定执行。
托管煤矿开工前,按属地监管职责,由煤矿宁静监管部分进行核实检查,重点检查托管煤矿承托方的宁静生产治理机构组建、宁静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建立健全宁静生产责任制度和宁静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严防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煤矿开工生产。
第十三条 煤矿托管后应重新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托管煤矿申请变换宁静生产许可证时,发证机关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委托方保存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宁静监管部分立即责令纠正,依法依规按上限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应责任,并将委托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卖力人)列入宁静生产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终止托管,不得继续组织生产。
(一)不可包管煤矿宁静生产投入的。
(二)要求承托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或冒险作业的。
(三)保存托管价格不对理,可能导致承托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要求承托方接纳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五)不实时交吩咐管煤矿图纸资料或图纸资料保存造假的。
(六)不按条约(协议)实时支吩咐管用度影响宁静生产的。
(七)提供的设备、质料等保存质量问题影响宁静生产的。
(八)将井下采掘工程再次承包或要求承托方分包给指定步队或人员的。
(九)不如实、实时报告生产宁静事故的。
第十五条 承托方保存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宁静监管部分或煤矿宁静监察机构,依法依规按上限给予行政处分,将承托方及其主要卖力人列入宁静生产失信“黑名单”,并通报其上一级企业,同时终止托管,其上一级企业及所属单位3年内不得再托管煤矿,情节严重的,实施托管领域禁入。
(一)保存分包、转包或外包队挂靠行为的。
(二)保存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三)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生产宁静事故的。
(四)保存严重超能力生产行为。
(五)不如实报告委托方保存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 各级煤矿宁静监管部分、煤矿宁静监察机构要增强对托管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重点检查承托企业的宁静资质是否切合划定,宁静生产治理团队是否到位;托管煤矿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宁静责任是否落实;煤矿宁静生产投入是否到位;是否保存违规分包、转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及煤炭行业治理部分可结合地方实际出台托管步伐实施细则,制定托管指导价格,并凭据实际需要制定辖区内露天煤矿托管治理步伐。
第十八条 本步伐由国家煤矿宁静监察局卖力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宁静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5年2月16日印发的《关于增强托管煤矿宁静监管监察事情的通知》同时废止。